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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6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党员的荣誉感、归宿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的通知》(湘组发〔2015〕16 号) 精神,学校设立湖南工商大学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关怀帮扶资金)。为规范关怀帮 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怀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党组织关系在我校或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我校工作的经济困难教职工党员干部进行关怀帮扶。对符合湖南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发放标 准的(见附件1), 由二级党组织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情况,经 核实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申请关怀帮扶资金。经济困难需要关怀帮扶的学生党员,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大学生资助体系内进行关怀帮扶。

第三条 关怀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二)严格规范、专款专用;

(三)精准帮扶、分类指导;

(四)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四条 关怀帮扶资金每年从校管党费中按不低于上一年校本级留存党费10%的比例进行划拨,校级财政每年予以适当支持。也可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关怀帮扶资金发放标准按照关怀帮扶对象的实际 情况进行核定,由各二级党组织提出帮扶金额,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核定后发放。最低为 2000 元,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第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关怀帮扶资金:

(一) 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接受党组织交办任务的;

(二)在近三年民主评议党员中曾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三) 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四) 经党组织认定有其他不适合申请关怀帮扶资金情形的。

第七条 关怀帮扶资金实行集中审批发放和个别审批发放相结合,原则上每年集中发放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每年 “七一”前后和元旦春节期间,由党支部推荐与党员本人申报相结合,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党内关怀帮 扶资金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支部初步核实并由支部 书记签字后,报二级党组织汇总。

(二)审核。二级党组织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本部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公示对象。

(三) 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关怀帮扶条件的申报对象,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校党委组织部。

(四)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各二级党组织的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年度关怀帮扶资金总额及拟帮扶对象情况 分别提出帮扶意见。

(五) 发放。组织部将关怀帮扶资金下拨,原则上由党委 组织部和各二级党组织结合“七一”和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由专人上门发放给关怀帮扶对象,并由关怀帮扶对象本人或其家属签收。临时性、突发性的需个别关怀帮扶的对象,按程序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及时将关怀帮扶资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建立党内关怀帮扶对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党内外共同帮扶的长效机制。关怀帮扶对象一般两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本关怀帮扶资金。

第九条 关怀帮扶资金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管理,纳入校管党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关怀帮扶资金年度收支情况,须向校党委专题报告,并结合校管党费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申报、审核、发放关怀帮扶资金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关怀帮扶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廉政、财经纪律,滥用职权、索拿卡要,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湖南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规定的关怀帮扶条件与标准

2. 湖南工商大学党内关怀帮扶资金审批表

  

附件 1

《湖南省党内关怀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规定的关怀帮扶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关怀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我省或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我省范围内工作、学习和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员及其家庭:

(一) 建国前入党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党员;

(二)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 表彰,或担任过省 级以上(含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

(三) 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的党员,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的家庭;

(四) 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的家庭;

(五) 在基层一线工作 10 年以上、获得县级以上(含县 级)表彰的生活特别困难的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含退休的) 和村(社区)党员干部(含离任的);

(六) 其他为党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需要关怀帮扶的党员。

第六条 关怀帮扶资金发放标准按照关怀帮扶对象的实际

情况进行分类核定,最低标准5000元,最高标准不超过3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 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标准一般为 5000-10000 元;

(二)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标准一般为 10000-20000 元;

(三) 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庭,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的家庭,帮扶标准一般为 20000-30000 元;

(四)其他需要帮扶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帮扶标准。关怀帮扶资金发放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资金筹集情况作相应调整。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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