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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及函询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09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操作手册》(省纪委编印,2016年2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

(二)谈话人

1.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2.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实施。

3.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关人员的廉政谈话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

(三)启动廉政谈话的情形

1.例行谈话。谈话人根据情况通过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规定的执行。谈话时间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

2.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被提任时,谈话人根据新提拔 任用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存在的不足,在决定任免后,正式上任前有针对性的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风险点,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方式

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二、约谈

(一)约谈对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谈话人

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

(三)启动约谈的情形

1.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3.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4.本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其他班子成员以及教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5.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6.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7.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约谈方式

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

(五)谈话要点

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 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 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凡约谈对象对谈话人要求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可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规定追究责任。

1.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

2.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3.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情况。

4.对其他人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或廉洁从教情况。

三、提醒谈话

(一)提醒谈话对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谈话人

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其中对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的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三)启动提醒谈话的情形

当接到有关单位或群众反映谈话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时,谈话人通过提醒谈话向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了解核实情况,提醒其注意言行,并要求谈话对象针对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谈话方式

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四、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对象

党员、领导干部(含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

(二)谈话人

1.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2.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施。

3.对普通党员的诫勉谈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纪委或 组织部委托其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实施。

(三)启动诫勉谈话的情形

不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党规或其他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制度,出现了轻度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或构成纪律处分程度与情节,或虽然达到或构成纪律轻处分程度与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

(四)谈话方式

集体谈话或个人谈话

(五)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或组织部(以下称“诫勉谈话 建议提出单位”) 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其中对二级单位党政主 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需报党委书记批准。其他诫勉谈话对象 的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批准。

2.诫勉谈话前,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分管校领导沟通,通知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并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诫勉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4.诫勉谈话一般由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组织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原因,明确指出违纪违规问题的性质及违纪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诫勉谈话对象就违纪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6.诫勉谈话时,诫勉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违纪违规问题,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剖析问题性质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谈话时,允许诫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8.诫勉结束后,诫勉谈话记录人员应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同时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谈话记录需经谈话人和诫勉谈 话对象核实内容并签字后和《诫勉谈话备案表》交诫勉谈话建 议提出单位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递交有关材料。

9.诫勉谈话后,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内容和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或认识,报送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

10.党员和领导干部在被诫勉后,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谈话对象所在的党组织要督促其整改。

11.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12.诫勉谈话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或组织处理。

五、函询

(一)函询对象

领导干部或单位其他有关人员

(二)函询单位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中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函询需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三)启动函询情形

函询对象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纪违规问题,或针对函询对象的举报投诉,需要作出书面说明或答复的。

(四)函询程序

1.函询对象出现需要启动函询的情形时,经纪委书记批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对函询对象进行函询。

2.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在《函询通知书》中指明函询对象,说明需要函询的内容或疑问,要求完成时限及答复途径、方式。同时将《函询通知书》送达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一般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函询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4.函询对象接受函询,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或者拖延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者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凡违反者,应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5.函询对象为单位的函询答复需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背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函询对象为个人的函询答复需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递交。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存疑的函询答复上签名并说明不签字理由。

6.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函询答复后,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7.《函询通知书》、答复和其他材料由纪委保存。

附件:

1.廉政谈话工作流程

2.约谈工作流程

3.诫勉谈话工作流程

4.诫勉谈话审批表

5.诫勉谈话通知书

6.诫勉谈话备案表

7.函询工作流程

8.函询审批表

9.函询通知书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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