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及成员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包括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负责人、相关专家教授。成员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及待定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4.审议经各硕士点及所在单位初审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5.提出撤销因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6.审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审定本学科门类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8.审议本学科门类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名单;
9.审议并提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10.审议本学科门类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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