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供学校决策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科研项目的推荐;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四、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学术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负责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