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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贸学院辅导员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阅读次数:

1.专职辅导员考核严格按照校学字【2014】2号文件《湖南商学院加强辅导员队伍作风建设若干规定》精神执行。

2.兼职辅导员要做到每周至少进寝室2次,并如实填写<辅导员下寝室记录表>,进寝室要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效,不走过场。

3.大一至大三每周进行晚点名,大四可酌情每两周进行一次晚点名,兼职辅导员必须亲自到班级组织,晚点名要突出主题,并严格清点人数,对未经请假晚点名不到者,严格按旷课处理。

4.严肃辅导员学工例会纪律。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学工例会不要请假。

5.建立辅导员工作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进行问责。

6.辅导员考勤实行每月通报制,并于经贸学院网站公布;凡是一个学期内达4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学工例会和晚点名工作者,取消该辅导员当年评优资格,并取消班主任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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