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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0 阅读次数:

经济与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湖南商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校行发〔2015〕17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和审议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人才培养和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三)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根据学院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在资深教授中选举产生,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候选人,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宜。

(一)为学院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提供决策咨询;

(二)审核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计划、改革方案等;

(三)审批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计划、项目申报等;

(四)评估审核学院引进师资,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把关审核;

(五)审核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六)审核学院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实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投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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