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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贸易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0 阅读次数:

经济与贸易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商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校行发〔2015〕17号),建立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班子的工作职责,规范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尊重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与院党总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学院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分配政策、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问题。学院党总支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总支书记、副院长、总支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等组成。院长、总支书记为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人,决定议题、召集会议、决议决定;办公室主任为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承担会议记录、意见反馈、决议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一)审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方案;

(二)审定学院经费年度预算,事业经费、创收经费和大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三)提出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实验等机构的设置意见;

(四)根据学校规定,决定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五)决定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聘用、管理、考核、奖惩意见。解聘意见报请学校审批;

(七)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其他需要决定的事宜。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与工作分工,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应当建立完善听取意见的机制和渠道。

(三)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会议扩大至院属系、办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行政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实施回避制度。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学校党政报告,传达到本单位师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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