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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贸易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阅读次数:

 经济与贸易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商学院绩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2013]30号)、《 <湖南商学院绩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若干补充规定》(校行发[2014]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南商学院绩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校行发[2014]84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公正和突出绩效的前提下,结合经济与贸易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对二级学院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基础绩效工资。按学院的在编在岗人员和相应的岗位等级拨付,其中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

2.奖励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占绩效工资总额的40%,学校核发给学院的奖励绩效包括课时奖励绩效(占70%)、科时奖励绩效(占20%)和生均奖励绩效(占10%);

3.学院预留生均奖励绩效的60%用于学院管理与建设工作任务的劳务补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经济与贸易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一) 组织领导

组长:刘天祥 彭炳忠

成员:罗双临、刘汉中、刘乐山、颜建军、吴晟、刘战平、朱桂方、陈娟、马海燕、曾磊

下设办公室,由吴晟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 教学工作量的规定与考核周期

教学工作量包括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导师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本科教学工作量等,教学科研岗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20标准课时/人·年;教学工作量按自然年度考核,周期为一年。

(三) 科研工作量的规定与考核周期

科研工作量定额、计算标准和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湖南商学院二级学院(部)科研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3年(自然年度)。

(四) 基础绩效分配

1.发放对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岗人员;

2.基础绩效工资分配:只有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除发放基础绩效以外,参与奖励绩效分配;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按完成比例核发基础绩效,不再参与当年的奖励绩效分配;没有教学工作量停发基础绩效,也不能参与奖励绩效分配;连续三年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下一周期(三年)起岗位档次降低一级;

3.课时和科时的互换。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且没有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科时来换算成课时,换算比例为1:(学校当年核算的科时价格/学校核算的当年课时价格),但换算后的教学工作量以基本教学工作量为限,换算后的科研工作量必须满足三年的科研定额;如果以科时来换算课时,仍不能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则按比例发放基础绩效,不参与奖励绩效分配。

(五) 奖励绩效分配

1.发放对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岗人员;

2.奖励绩效构成:根据奖励绩效来源,奖励绩效按课时奖励绩效、科时奖励绩效和生均奖励绩效三部分分别核发;

3.科时奖励绩效分配

(1)科研考核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第1年和第2年按相应岗位档次的额定科时全额发放,第3年终再根据三年内个人科研的完成情况统一核算实际所得科时奖励绩效,如果已发的科时奖励绩效大于实际所得科时奖励绩效,则在下年度扣回相应数量的绩效工资;年度核算后结余的科时奖励绩效并入到年度课时奖励绩效进行分配;

(2)课时换算成科时。在一个周期内未完成额定的科研工作量,则在周期内的最后1年可以利用课时来换算成科时,比例为1:(学校当年核算的课时价格/学校当年核算的科时价格),但换算后的课时工作量必须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如果换算后的科时仍然没有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则按比例核发科时奖励绩效;

 4.生均奖励绩效分配。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按相应岗位档次等级的额定奖励绩效额比例核发生均奖励绩效;年度核算后结余的生均奖励绩效并入到年度课时奖励绩效,作为学院课时奖励绩效进行分配;

5.课时奖励绩效分配

(1) 课时工作量计算

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按照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和若干意见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院党政负责人、系主任(包括系副主任)、在职教师担任督导等人员减免的工作量按照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和若干意见执行;

②我院教师在北津学院(东马校区)完成的理论课、实验实训课以及监考工作量,在标准课时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2计算;

③超科时换算成教学课时

如果完成了三年的科研定额科时,则多出部分按1:1的比例换算成教学课时,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0课时,参与当年的课时奖励绩效分配,多余的科时不能结转;

④个人课时

个人课时=本年度已完成教学工作量-换算成科时的教学课时+超科时换算的教学课时

⑤全院平均课时工作量计算

平均课时工作量=全院所有专职教师的个人课时之和/全院专职老师人数

(2) 课时奖励绩效的发放

①完成的课时工作量等于学院平均课时工作量的,则全额发放相应岗位等级的课时奖励绩效;

②超过平均课时工作量部分的超课时奖励绩效发放

超出平均工作量部分且不足平均工作量的80%(含80%),按实际超课时根据当年学院核算的课酬标准核发超课时奖励绩效;超出平均工作量的80%-100%(含100%)部分,超课时课酬减半;如果超出平均工作量的100%部分则不计超课时工作量;

③小于学院平均课时工作量的,则在相应岗位等级全额课时奖励绩效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学院核算的课酬标准扣减部分课时奖励绩效;

(3)学院年度用于分配的课时奖励绩效=学校下拨的课时奖励绩效+年度结余的科时奖励绩效+年度结余的生均奖励绩效+年度结余的基础绩效-应发外聘教师的课酬。

 (六) 教务办和行政办人员的绩效工资

1.担任副科级及以上管理职务、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人员,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定,可按管理职务选择管理岗位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也可按职称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完成了学院下达的各项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在称职或以上等级的全额发放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未担任管理职务者,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定,可按职称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在称职或以上等级的全额发放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

2.在本学院内外兼职教学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承担课堂教学课时不得超过128自然课时/年,班主任工作量按65标准课时/班的标准计算,其他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另外计算,学院在年度核算后按照相应的课酬标准另外发放课酬。

(七) 专职辅导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1.担任副科级及以上管理职务专职辅导员,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定,可选择管理岗位相应等级标准的绩效工资,并按管理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需承担4个班班主任工作及学生公共管理事务的,年度考核在称职或以上等级的全额发放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

2.选择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可选择所聘教师岗位相应标准,基础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学院同等级教师岗位标准进行考核,教学工作量按65标准课时/班计算,其他教学工作量另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管理岗位相应标准执行,且需承担4个班班主任工作及学生公共管理事务,年度考核在称职或以上等级的全额发放管理岗位的奖励绩效工资;

3.选择管理岗位未担任管理职务且承担4个班班主任工作及学生公共管理实务的专职辅导员,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定,可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标准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在称职或以上等级的全额发放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

4.在院内外兼职教学的专职辅导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承担课堂教学课时不得超过72自然课时/年,班主任工作量按65标准课时/班的标准计算,其他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另外计算,超工作量部分按学院的课酬标准另外核发课酬;

5.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如选择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法定工作时间内承担课堂教学课时不得超过128自然课时/年,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的课酬标准另外核发课酬;如选择教学科研岗的副书记则严格按学院的教学科研岗进行考核,核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

(八) 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

对于学校所聘任的校内院外“双肩挑”人员其教学工作量小于或等于128课堂自然课时的不再计发课酬;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且超出128自然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后按照学院的课酬标准核发课酬;学校所聘任的校内院外行政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小于或等于128课堂自然课时的,按自然课时计发课酬,超过128自然课时的一律不计发课酬。“双肩挑”和行政人员的毕业论文指导、学年论文指导以及其他非课堂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等都按实计发课酬。

2. 新进人员、新晋升职称人员、岗位调整人员、产假人员、病假人员以及受处分人员等的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发和实发

(一) 预发绩效工资

具体预发标准是: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奖励绩效的60%平摊到12个月,按月发放;

(二) 实发绩效工资

每年底进行绩效考核并核算实际所得绩效工资;如果预发的绩效工资大于实际所得绩效工资,则在下一年度扣回多余部分;如果预发的绩效工资小于实际所得绩效工资,年底补发不足部分;

(三) 调离本学院的人员要与学院结清绩效工资后方可调离。

四、有关说明

未尽事宜由经济与贸易学院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协商解决。本实施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经学院教代会表决通过并经学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经济与贸易学院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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