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时伯老师在《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发表论文《制定新标准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2015年4月29日)。
论文认为,搬用国际通用标准——无论是基尼系数还是“倒U”假说——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情况,都值得商榷。为了更好地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建议制定新的界定标准。此标准应包括“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的内涵是:从收入来源角度把居民收入划分为合法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相应地把居民收入差距划分为合法正常收入差距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两种,前一种差距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目标相联系,它的拉大既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后一种差距与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因素相联系,无论它大小如何,都是不合理的。“量的规定性”的内涵是:在“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将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量化,以界定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如果设合法正常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积极影响为α,消极影响为β1(一般只有在合法正常收入差距过大时才存在),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对经济、政治、社会的消极影响为β2(没有积极影响),由于合法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共存于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中,所以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界定标准可具体化为一个简易模型:η=α-(β1+β2),其中α、β1、β2为非负数。当η≥0,即α≥β1+β2时,居民收入差距从总体上可被界定为合理;当η<0,即α<β1+β2时,居民收入差距从总体上可被界定为不合理。